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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典型案例
2026-02-11 57 返回列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典型案例

一、甘肃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云南某公司与某便利店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某公司系A注册商标和B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含“牙膏”),且起诉时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经权利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A、B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牙膏产品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云南某公司发现某便利店未经许可销售标识为“云南中药牙膏”的商品,认为该商品在包装装饰、产品名称等方面与其知名产品高度近似,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便利店的销售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鉴于该案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本案委派至甘肃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销售“云南中药牙膏”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赔偿金额确定问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围绕沟通中的三个核心矛盾点,以争议焦点为突破口,通过线上“背靠背”调解推动纠纷解决。第一,针对被告“应由供货商承担责任,不应起诉销售商”的主张,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经销商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销售侵权商品即构成商标侵权,经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第二,针对被告以“不知情、非恶意”为由拒绝赔偿,调解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说明:善意侵权者若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且说明提供者可免责,因被告无法提供供货清单、发票等证据,最终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仅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第三,针对原告“坚持统一赔偿标准”的立场,调解员从侵权商品单价低、被告获利微薄、认错态度好且为经济条件有限的小经销商以及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角度进行利弊分析,引导原告兼顾维权效率与实际影响,最终原告同意降低赔偿金额。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且立即支付。

【专家点评】

搭知名品牌的便车是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常见类型,本案即是一例。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不太复杂,但多会因为侵权行为较为分散或“零碎”而增加维权难度。本案调解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求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保障生存发展的最优解,通过充分释法明理、主动融情入理、引导利弊权衡,成功化解纠纷。为量大面广的“知名商标+小微终端”侵权纠纷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可感温度”的解纷样本。(贾小龙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二、嘉峪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江苏某科技公司与嘉峪关市4家机电设备经销商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某科技公司系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国内五金工具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处于有效期内。嘉峪关市甲公司和乙、丙、丁3家个体工商户因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侵犯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曾受到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因双方当事人在上述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江苏某科技公司将甲公司,乙、丙、丁3人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乙、丙、丁三名被告各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嘉峪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结果】

接到委派后,考虑到原告代理人远在上海,调解委员会制定了“远程线上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向法院咨询该类案件赔偿标准,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四被告可能出现相互攀扯、抱团抵触等情况,调解员分别组织三场次线上调解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一对一”进行沟通,了解双方意见和诉求,为其分析诉讼的不可预见性和利害关系,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经多轮耐心调解,该公司与四被告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和解,分别确认赔偿数额为6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并通过线上方式签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针对其中两名被告无法当场履行的情况,调解员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线上司法确认,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线完成司法确认程序并制作了《民事裁定书》,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同时调解员本着“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及时督促未履行义务的被告在一周内支付了赔偿款,实现了案结事了。

【专家点评】

本案是跨省商标侵权纠纷通过“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向法院咨询类案法律适用意见,既做到了心中有数,也增加了调解的说服力。在调解过程中,注重说服技巧、个别化解分歧,充分展现了调解解纷机制的实践灵活性。可以说,通过线上视频调解、远程司法确认、督促即时履行等多部门的资源联动,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成功实现了跨省商标侵权纠纷的高效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的优势。(贾小龙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三、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某白酒企业与金昌某商务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金昌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因销售侵害某白酒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受到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始终未能就上述侵权行为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某白酒企业遂将金昌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永昌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调解。

【调解结果】

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研判该侵权纠纷调解风险点,通过电话、当面、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仔细核实证据材料,全面了解当事人主要诉求、调解意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精准梳理争议焦点,抓住矛盾关键,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示之以利害。经过多轮耐心的沟通协调,助推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道歉方式、履约方式等方面陆续达成共识,并签订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分3期付款。在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向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本案从受理到完成司法确认程序仅用时两个工作日,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

【专家点评】

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内涵。本案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行政调解在化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便捷、高效优势,并以“司法赋能”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行政调解的执行力,实现了行政与司法的有机联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本案纠纷的成功化解及其推广,有利于一揽子高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贾小龙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四、酒泉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日化公司与23家商户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化公司系A、B注册商标专用权人,A、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上述商标起诉时均在有效期限内。某日化公司发现肃州区内23家商户涉嫌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委托专业机构公证购买涉嫌侵权商品,并将该23家商户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商户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数万元。法院经审查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至酒泉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委员会调查,被诉商户均通过批发市场进货,单次进货数量较小、间隔周期较长,多数商户无法提供完整进货凭证。通过论证讨论、实地走访,调解委员会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强化释法说理,促使商户认识到其销售行为的违法性,同意下架侵权商品。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问题,调解员结合商户经营规模小、商品价值低、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等实际情况,采用“维权援助+人民调解”的模式,经过反复沟通、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原告与23家商户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3份和解协议书均提交司法确认,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专家点评】

由多个分散的销售商所实施的小件或低值商品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会因其在商标权人与诸侵权人之间具有的不同的心理感受而加大纠纷解决难度。对商标权人而言,存在多个侵权事实累加的感受;对单个侵权人而言,不仅损害事实显得相对较小,往往还会主张“善意侵权”抗辩,本案即是这样一个典型。调解人员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推动侵权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以侵权事实为基础,主动作为,有效说服双方当事人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确保了纠纷的高效、合理化解。(贾小龙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五、陇南市市场监管局调解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陇南市多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陇南市武都区、徽县、西和县、成县、康县辖区内14家超市在超市门头、宣传海报、高德地图定位及购物袋上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且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时间相对较长,获利巨大,严重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上述14家超市诉至两当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众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共计173.6万元。根据两当县人民法院与陇南市市场监管局签署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备忘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两当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托至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结果】

2024年6月20日,由陇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12名业务骨干组成的调解组,协同指导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两当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经营主体、面积、收益、赔偿数额、维权费用等问题争议激烈,调解组通过核查租赁合同、调取登记资料等方式核实商户经营面积与时间,法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经生效的同类判决释法说理,有效缓解双方对抗情绪。针对赔偿金额问题,调解组依法依规并参考市场行情,为经营困难的被告设计分期支付赔偿金、减免部分费用等灵活方案。通过“背靠背”调解,最终促成11起案件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赔偿金额从6200元到29000元不等,共计159700元。同时根据诉调对接机制,调解组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调解协议提交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两当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等商业标识,是构成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常见类型。本案纠纷在主体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一对多”和“大对小”特点,在此类纠纷中也较为常见,具有纠纷化解成本高、分歧大等问题。本案调解人员充分立足这一现实,通过组织调解团队、细致查明案件事实、指导法官现场说法,以娴熟的调解技巧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实现了绝大多数被控侵权人与商标权人达成调解的效果。此外,因本案尚有少数争议双方未达成调解,故而调解人员引导已达成调解的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具有双重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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